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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

时间:2023-08-02 10:26:15浏览次数:223来源: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层级:市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一、文件名称

《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度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项目入库储备工作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3〕5 号)

二、政策要点

给予符合相关规定企业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三、内容解读

1.支持范围及方式

2024年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主要支持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且在广东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及粤港清洁伙伴项目。不得支持淘汰类和落后产能项目,项目申报至公示期满环保信用评价为“环保不良企业”“信用中国(广东)”网站(https://credit.gd.gov.cn)受惩戒黑名单企业不予支持。

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采取事后奖励方式,支持地市辖区内已建成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含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以及工业窑炉、水泥窑等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含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垃圾焚烧飞灰)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0%,且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自项目原始备案通过日后至完工日期间项目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购地款和非生产性交通运输车辆购置)。完工核算项目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时,应遵循发票金额与付款金额从小原则。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过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存在获得省厅经管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逾期未验收情况的项目单位(超过项目完成期限3个月尚未完成验收,已延期项目按延期时间计算),不得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申报。

2)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采取奖励方式,对获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企业、“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企业给予一次性直接奖励。

2.申报条件

1)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项目。项目已完工,且完工时间在2022年7月1日(含)至2023年4月10日(含)之间,项目总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万元),其中设备投资不低于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单个项目的固体废物综合利用能力应不低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0万吨/年,或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1万吨/年(梯次与再生利用可合并计算),或生活垃圾5万吨/年,或垃圾焚烧飞灰3万吨/年。如涉及新建、改建、扩建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要求。

2)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粤港清洁生产伙伴计划项目,申报主体应是获得2022年度“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优越标志和“粤港清洁生产伙伴(制造业)”标志的在粤港资企业,已获得奖励的企业不再奖励。

四、咨询方式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节能循环经济科

联系人:陈卫明,联系电话:33266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