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人就《供水条例》答记者问
时间:2026-02-15 17:06:56浏览次数:0来源:司法部网站 层级:国家级 [ 字体:大:26 24 中:22 20 小:18 16 ]
2026年2月11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831号国务院令,公布《供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出台背景。
答:供水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公益事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供水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加强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强化供水全过程管理、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对增强城乡供水保障能力作出明确部署。国务院1994年出台的《城市供水条例》施行以来,对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供水事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品质提高对供水安全保障和供水服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农业农村现代化和乡村全面振兴步伐加快,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的重要性更加凸显,《城市供水条例》已不能完全适应实际需要,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以更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为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条例》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条例》制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坚持城乡统筹,促进城市供水和农村供水共同发展。二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供水安全、供水服务中的突出问题完善制度设计,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着力构建从水源到水龙头的全链条规范体系,强化供水全过程管理。
问:《条例》如何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
答: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是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农村供水取得长足发展,农村规模化供水,即通过设计供水量、供水人口达到规定规模的集中供水工程或者通过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向农村的供水,已覆盖71%的农村人口,且在管理水平、水质检测能力等方面达到或接近城市供水。为依法促进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条例》本着积极稳妥原则,明确将农村规模化供水纳入适用范围,与城市供水适用统一的制度规范;对农村规模化供水以外的农村地区小型供水,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其规范化建设和专业化管护,建立健全水质保障体系,保障供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授权水利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管理办法。同时,《条例》明确将“坚持以人为本、城乡统筹”作为供水事业发展的总体要求之一,并对供水管理体制作了相应的调整完善。
问:《条例》如何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
答:强化供水安全保障,首先必须加大供水水源保障力度。对此,《条例》着重从两方面强化了相关制度措施:一是促进形成多水源保障供水安全格局。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安排、布局供水水源,加强供水水源建设;供水水源建设应当统筹地表水与地下水、当地水与外调水,实现多水源互补;单一水源供水的应当建设应急水源或者备用水源,使用外调水作为饮用水水源的应当保障当地水源和外调水源可以及时切换。二是强化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建立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保障饮用水水源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统筹饮用水水源地水量调配,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文水资源监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调水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问:《条例》如何加强供水工程建设?
答:供水工程建设直接关系供水安全和供水服务质量,《条例》重点从三个方面加强供水工程建设。一是针对供水设施老化等问题,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供水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保障供水工程建设与城乡建设协调发展,对影响供水水质、妨害供水安全、老化失修的供水设施进行更新改造。二是为保障供水隐蔽工程质量,规定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供水工程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等进行检查。三是针对调压调蓄设施建设,明确由供水主管部门统筹区域集中调压调蓄设施建设工作;居民住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调压调蓄设施不符合有关规定和国家有关标准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改造。
问:《条例》如何进一步规范供水经营服务?
答:保障供水安全、提升供水服务水平,必须进一步规范供水经营服务,社会各方面对此普遍关注。对此,《条例》从五个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制度措施。一是从设施设备、从业人员、管理能力和水质检测能力、内部管理制度等方面,明确了供水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明确要求供水单位遵守供水有关服务标准、规范、要求等,加强内部管理,不断提高供水服务质量和效率,为用户提供安全便利、连续稳定、计量准确、公开透明的供水服务。二是强化供水服务信息公开,要求供水单位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供水报装接入流程、服务标准、资费标准、水质检测等信息,并提供信息查询服务。三是严格水质检测要求,规定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指标、检测频率和检测方法,定期检测原水、出厂水和管网水的水质,保证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四是进一步规范临时停水行为,要求供水单位严格控制停水时长和范围,并采取措施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五是强化社会监督,建立供水服务质量投诉处理机制。
问:针对供水设施管理保护中存在的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