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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杀”“好意同乘”等交通事故赔偿最新司法解释来了

时间:2026-05-07 11:09:00 浏览次数:522 来源:新华网 [ 字体:大:2624 中:2220 小:1816 ]

新华社“新华视点”记者冯家顺、孙鹏程

针对日常生活中“开门杀”“好意同乘”等情形下“谁来赔”“赔多少”等问题,5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作出规定,厘清责任。

乘客“开门杀” 车险是否赔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是否应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有的保险公司以乘车人并非机动车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为由,主张不应就乘车人的责任向受害人赔付。

对此,最新司法解释明确,当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并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按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赔偿后仍不足的,由乘车人、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换句话说,“开门杀”事故中,乘客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保险不能任意拒赔,司机和乘客也不能轻易甩锅。

在一起案例中,董某驾车行驶至某路段停车,乘车人杜某开车门时,驾驶员董某未提醒注意车外情况,车门与骑电动自行车的潘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受伤。法院认为,驾驶人未尽到提醒义务,乘车人开车门时未谨慎注意,二者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对于该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保险公司应当赔付,其仅赔偿驾驶人责任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超出保险范围的,由杜某、董某连带赔偿。

“好意同乘”出意外 驾驶人赔多少

对于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根据民法典规定,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减轻机动车使用人的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事故后,公安交管部门往往会对事故责任作出全责、主责、同责、次责等认定。陈宜芳介绍,这一认定中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机动车使用人对搭乘人所受损害具有“重大过失”,进而不能减轻其向搭乘人的赔偿责任,存在不同认识。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认定、事故形成原因、机动车使用人的具体行为等,判断机动车使用人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让我们来看一起真实案例:午饭后,张某驾车顺路搭载工友李某前往同一地点。途中,张某突然犯困撞到路边树木,导致李某受伤。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事故为单方事故,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诉至法院,请求张某赔偿医疗费4.65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虽然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张某负全部责任,但张某系无偿搭载李某,也没有证据证明张某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最终判决张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法官表示,“好意同乘”情形下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有助于弘扬友爱互助、绿色出行的社会风尚,但并未免除驾驶人的安全驾驶义务,这也警示机动车驾驶人安全谨慎驾驶。

据新华社北京56日电